论专业气象服务产品的著作权保护
2021-12-06李秀勤
法制与经济 2021年7期
李秀勤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要研究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 条规定:“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气象资料作为气象部门收集的源自于自然界的信息,学者们普遍认为属于科学发现,不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而一般情况下,世界各国对气象资料实行信息共享原则,以帮助人类战胜因自然界极端天气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气象预报产品的保护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国气象服务行业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尤其是随着专业气象信息服务行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对专业气象服务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吴先华等在编著的《气象服务产业发展的战略研究》一书中,以气象服务产品的服务性质为标准,将气象服务产品分为三类,即公益气象服务产品、决策气象服务产品和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公益气象服务产品面向广大公众,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发布。决策气象服务产品主要是面向政府部门,供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进行决策。专业气象服务产品是面向市场的,针对特定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开展气象有偿服务[2]。公益气象服务产品和决策气象服务产品受公共政策影响较大,即使其表现形式和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基本相同,也无进行权利保护过多研究的必要,而面向市场的专业气象服务产品则需要在市场竞争中明确其权利性质,方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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