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着力点
2021-12-06邓含雪
法制与经济 2021年7期
邓含雪
一、他山之石: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合理借鉴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域外规定
各国纷纷针对离婚率持续上升的问题采取措施,通过设置制度、出台立法对离婚当事人进行一定的限制。其中,以韩国及英国等为代表的国家针对草率离婚问题进行规制,设立了限制当事人离婚的婚姻制度,对我国产生了一定影响。《民法典》所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吸取了韩国与英国经验,故在此讨论韩国和英国的制度[1]。
韩国的离婚率于2003 年达到峰值,直奔发达国家离婚率水平①韩国离婚率在1980 年为5.9%,1990 年为47.3%,2003 年为47.3%,成为世界上第三个离婚率高的国家。。与多数国家类似,韩国的离婚方式也分为两种,其中协议离婚是由审判程序办理的[2]。韩国的《民法典》规定:有离婚合意的当事人双方向家事法院提交协议离婚申请书并提供离婚说明,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规劝当事人接受专业咨询。有子女夫妻的“熟虑期”为三个月、无子女夫妻一个月,在此期间,当事人不但必须遵守“离婚熟虑制”,还需要提交有关子女抚养的协议书等。此外,韩国的另一种离婚方式则是判决离婚。判决离婚的原因有多种,既包括配偶不忠,也包括有遗弃行为、配偶下落不明满三年以及其他重大情形。与我国离婚制度有重合又有差别②我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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