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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视阈下金融基础设施域外适用的法治保障*

2021-12-06张永亮

法治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规则金融

张永亮

金融基础设施是为金融交易参与者提供全流程基础服务的各类机构、设施及其规则体系,既包括硬件系统,诸如支付清算系统、数据应用平台、征信系统、信息基础设施等,也包括软件系统,诸如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金融监管、营商环境、金融文化与金融伦理等。概言之,金融基础设施是支持金融业安全而高效运转所必备的硬件设施及其配套的一系列法律规则的总称。2012 年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发布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认为金融基础设施是“参与机构(包括系统运行机构)之间的多边系统,用于支付、证券、衍生品或其他金融交易的清算、结算或记录支付”,包括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存管机构、中央对手方和交易报告库五类。瑞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分为证券交易所、多边交易系统、中央对手方(CP)、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交易数据库、支付系统。①参见邢会强:《瑞士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及其借鉴》,载《证券法律评论》2018 年第2 期。

金融基础设施域外适用一般会导致与该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域外适用。众所周知,金融基础设施研发投入成本高、建设周期长、科技含量高,不仅是资本密集型,更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有鉴于此,很多国家没有能力开发独立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此外,鉴于金融基础设施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很多国家可以接入那些运行稳健、安全、高效、先进的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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