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土地经营权性质的再探讨*
2021-12-06肖鹏
法治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性质
肖 鹏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在2014 年中央1 号文件中得到政策确认以来,如何实现其妥当的立法表达引发了诸多争议,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逐渐形成了“用益物权+用益物权”①参见蔡立东、姜楠:《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载《法学研究》2015 年第3 期。“用益物权+债权”②参见高海:《论农用地“三权分置”中经营权的法律性质》,载《法学家》2016 年第4 期;温世扬:《从〈物权法〉到“物权编”——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载《法律科学》2018 年第6 期。和“成员权+用益物权”③参见高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意蕴》,载《法学研究》2016 年第3 期。等三种模式,阐释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并进一步构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其中,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是争议的核心焦点之一。2018 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立法表达虽然初步完成,但是由于学界对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争议较大,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立法表达采用了较为模糊的处理方式,典型的表现在于:土地承包权的规范过于简单,④土地承包权的规定,仅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 条出现。虽然可以确定土地承包权的主体应当是农户,但是土地承包权的性质、内容等,均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争议搁置⑤《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经营权性质争议的搁置,最典型的表现是融资担保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 条确认土地经营权可以融资担保,但是融资担保并非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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