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监察到国家监察及其学科原理的建构
2021-12-06李晓明
法治研究 2021年1期
李晓明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国家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重新划分了国家的基本权能与职能分工。同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国家监察法》)的专项立法,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制度与体制正在迈入法治化建设的新时代,昭示着2016年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决策由局部试点向全国推开,相应我国的监察体制也由原来的 “行政监察”正式步入“国家监察”。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国家的全局和政治体制,应坚持立法体系建设的法治原则导向。而且,它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源头上厘清其概念范畴关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也是决定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最终形成缜密、完备的国家监察立法体系。国家监察立法体系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既是组织法、程序法又是实体法、执行法,甚至是党纪国法的综合监督体系。不仅在《国家监察法》的执行中发现了些许问题,如立法中监督部分过于原则或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具体推动和执行,甚至基础理论、基本原理和学科建设上也相对滞后。随着大学监察法学院和监察研究院的成立,包括实务中问题的解决更是需要基础理论和学科建设的支撑。故本文从国家监察学科的基本原理入手,首先从宪法视角深入分析了理论上“应然”状态下监察权在国家政体中的法律地位与功用,通过分析和研判与国家监察相关的基本范畴,将监察机关定位为监督机关,并在此核心范畴基础上探讨国家监察学科的原理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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