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与应对*
2021-12-06黎建飞
法治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疫情
黎建飞
一、公共卫生事件中劳动关系立法的缺失与应对
从公共卫生事件的深度和广度看,这次的新冠疫情是13年前非典疫情后的一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由于上次的非典疫情流行时间短且很快就消失,因而没有引发太多的法律问题,人们也没有在法律上进行针对性探索和创设新的专门性规则。①200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动员北京等地高等学校学生、农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紧急通知》中,要求动员北京等发病人数较多地区的高等学校学生、农民工就地学习、务工,以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途径。这算是一个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相关的规定。参见《非典型肺炎防控措施法律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由此也导致在这次新冠疫情发生后,由于劳动保障法律的缺失,人们在劳动关系的冲突中仓促应对,出现不应有的错位与失策。
(一)已有立法对疫情中劳动关系调整的缺失
在已有的法律中,与公共卫生事件直接相关的是《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两个法律在调整对象中涉及了公共卫生事件,因而跟突发性疫情有了关联。这两个法律或者因为颁布时间较早,而且并不直接调整劳动关系,所以难以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对劳动关系的冲击。
《传染病防治法》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1989年2月21日通过的,这个时间甚至早于《劳动法》颁布时间,因而也不可能对即便是涉及疫情的劳动关系进行有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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