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贸条约的安全例外条款及其解释问题
2021-12-06张乃根
张乃根
一、条约法上的安全例外:观念与条款的由来及发展
“安全”是国际关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观念。当代欧美国际关系学理论较多讨论“集体安全”“国际安全”问题。①如英尼斯·克劳德的“均势、集体安全和世界政府”理论,参见倪世雄、金应忠主编:《当代美国国际关系理论流派文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163页;又如“国际安全新论”,参见倪世雄主编:《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页。其实,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形成之初,“安全”就是一个基本观念。对于每一个现代主权国家而言,相对安全的生存环境或条件必不可少。因此,国家的“安全”观具有本国不受他国武力侵犯或威胁和独立生存而避免根本上依赖他国的基本内涵。格劳秀斯在最初探讨现代国际法原理时曾提出两项包含“安全”观念的自然法戒律:“第一,应当允许保护(人们自己的)生命并避免可能造成其伤害的威胁;第二,应当允许为自己取得并保有那些对生存有用的东西。”②[荷]格劳秀斯:《捕获法》,张乃根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将这两项戒律运用于论证正义战争的合法性:“就战争之目的与宗旨在于保全生命与身体完整,并保存或取得对于生活有用的东西而言,战争完全符合这些自然的基本原则。”③Hugo Grotius,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translated by Francis W. Kelsey, the Clarendon Press, 1925, p.52.这在传统国际法上被称为每个国家的“自我保全”原则,涵盖自卫和自存两方面的固有权利。④See Amos S. Hershey, The Essentials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Macmillan Company, 1919, p.144; “自卫”又称“自保”,参见[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22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