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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刍议*

2021-12-06

法治研究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李 响

一、引言

源于英国而兴于美国,惩罚性赔偿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舶来品。经过近三十年的碰撞与融合,惩罚性赔偿已经在我国遍地开花,在食品安全诉讼、消费保护纠纷、商标侵权责任、医疗产品事故、房产销售案件、旅游合同争议等诸多与百姓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发挥着自己的作用,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中极具特色的组成部分。然而,随着近年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持续扩大、力度不断深入、比率逐渐增加,一些发展中的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尤以适法上的叠床架屋与释法上的莫衷一是最为突出,这不仅导致了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而且有些时候取得过易也实在有违这一制度的本意,亟需一次全面的审视与纠正。

本文秉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写作方针,以重申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逻辑为起点,梳理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规定,并深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最后提出几点改进建议。从王利明教授2000年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扛鼎之作算起,国内学者研究惩罚性赔偿的学术成果可谓琳琅满目,有些侧重理论探索,有些偏好实证分析,而本文主要把重心放在了两者之间的联系上,通过目光在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寻梭,争取能发现一些真问题,以及提供一些新思路。①参见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二、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逻辑

(一)惩罚性赔偿的起源

判处给受害人远超出其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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