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几个误区
2021-12-06张智辉
法治研究 2021年1期
张智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部分地区试点开始,就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研究热情,特别是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正式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然存在着某些观念上的误区,值得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误区之一:认罪认罚从宽是一种程序
从试点开始,就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是一种程序①参见樊崇义、李思远:《认罪认罚程序中的三个问题》,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8期;姚莉:《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角色与功能》,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刑事诉讼法正式修改后,亦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是一种程序②参见于超:《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工作调查报告》,载《中国司法》2019年第7期;徐世亮、赵拥军:《坦白情节是认罪认罚程序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兼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作为独立的从宽因素之必要性》,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15日第6版。这些文章的基础都是把认罪认罚作为一种程序来研究。,也有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是一种不是程序的程序③万毅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解释和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指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就是一种协商程序。”但是,该文又认为:“我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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