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诚信政府”
2021-12-06张青波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诚信
张青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均提出建设“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后者还将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那么,诚信对政府所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政府如何行政才能符合诚信?(1)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但其中的撤销、变更条件尚须进一步明确,而且行政决定的外延也未必等同于行政行为。对此予以明确,不仅将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目标,督促政府有章可循地行使权力,而且也将为法院开展司法审查、合理监督行政提供判断标准。
一、 从比较法到司法实践
基于对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制的借鉴,在学理上理解“诚信政府”主要有两个方向。很多学者按照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传统,主张将信赖保护作为“诚信政府”的规范准绳,如主张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直接体现、演绎为信赖保护,(2)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载《法学》2002年第5期;周佑勇:《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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