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国家建构模式与中国法治
2021-12-06魏建国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3期
魏建国
今天学者们对中国法治发展样态和特点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还多是从制度和法条上进行的,这固然给出了某些认识,但还不够丰满,因此也导致中国法治虽然有很多优势并作了很多正确的事,但在西方话语的影响下往往是“有理说不清”,甚至常被误解和故意曲解。可行之道是从中国民族国家建构模式出发,对中国法治发展的逻辑、样态和特点进行关联阐释,进而形成和发展一种有民族国家在场的中国法治发展认识论。
一、 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模式的选择
(一) 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迫切性和历史必然性
近代以来,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最为重要的主线,便是建构和发展“民族国家”。民族国家作为近代西方国家形态演进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新型国家形态,是近代西方之所以能够率先迈向现代化的前提和保障。对于英国而言,“民族—国家似乎是准备并伴随了工业革命”。(1)参见[法]吉尔·德拉诺瓦:《民族与民族主义》,郑文彬、洪晖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67页。而美国这样一个立国不过200余年的国家会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也源于其民族国家的建立。诸多史实已表明,民族国家是西方现代化得以发生与发展的重要载体。对此,西方学者在论述法律与资本主义兴起时就特别指出,“有一种政治形式,即民族国家,特别适合于这种发展,到了15世纪我们便开始看见资产阶级特有的这一制度之出现,按这制度,在由单一主权宰制的领土的政治疆界以内,所有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的内部壁障均告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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