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权的法理及其现实观照
2021-12-06徐祖澜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国家
徐祖澜
中国乡村承载着复杂的历史元素,这不仅涉及诸如乡村如何发展之类的实践问题,更牵动着乡村法治进程中的法理证成问题。值得认真对待的是,乡村贫困与乡村法治间具有内在关联性。乡村贫困涉及乡村法治中的财富要素及其财富创造中的精英作用。从一国统治的角度而言,国家权力的末梢往往薄弱而容易失控,历史上的绅权可以提供某种镜鉴,作为乡村秩序研究的切入点。绅权总是在那些公权缺失而私权失范的界域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其存续曾经引发历史上乡村社会的结构重组,进而影响整个国家的法律状况。鉴于此,本文借由绅权的法理探究当下乡村法治进程中“新乡贤”制度的利弊得失,尝试开拓一条基于中国传统与时势的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平衡之路。
一、 绅权的自我形塑:文化权威
绅权在中国历史上的兴起有着独特的历史背景,其发生与发展是一个不断自我形塑的过程,突出体现为绅权对自身文化权威的塑造。在这一过程中,绅权不但要完成外在形象的塑造,还要从内涵与外延上界定自身并加以不断强化,从而达到可以明确为外界所辨认的目的。
对事物的认知顺序大多遵循从表象到实质的规律,绅权形塑的第一步自然是其主体的外在确认,即乡绅何以在乡村社会生活中区别于一般乡民。对乡绅外在形象的描述是多样的,历史的写实或是文学的渲染俯首皆是,但也容易使人感到迷惑,尤其是文学作品中对乡绅的描述更是千变万化,在评价上也是良莠不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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