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的“律例关系”观念及其实践
2021-12-06翟家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翟家骏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4)
一、问题的提出:“江沱汉潜”之喻
清代律例关系一直是法史学界的热门话题,众说纷纭,经久不息。围绕该论题有“以例破律”说,又有“以例辅律”说等(1)具体展开详见本文第三部分。。不过以上皆是现代法学理论或方法论视角的观点,若在古典法学语境下剖析与理解律、例关系,晚清法学巨擘沈家本的思考则提供了较好的范例。其在讨论清代刑部所颁行的“通行章程”(2)“刑部通行章程”是刑部题定后颁发各省的案例,是介于律、例之间又补充律、例不足的重要汇编材料。沈大明:《〈大清律例〉与清代的社会控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时,曾用“江沱汉潜”一词作譬喻。沈氏在《通行章程序》中论道:“稽比亭疑,咸当遵守。盖律、例之有通行,譬犹江沱汉潜,而非骈拇枝指也。夫天下之情伪万变,遇一狱立一例,谓庶足以尽之矣。他日一狱出,而与所立之例又不相当,将必更变其例,以定斯狱。是已定之例有定,而未定之狱终无定也。”[1]
沈氏提到的“江沱汉潜”分别是四条河流的名字,“江”就是今天的长江,而“沱、汉、潜”均是古时长江中部流域的三条支流的名字(3)“江沱汉潜”一词出自《尚书·禹贡》,原文为:“九江纳锡大龟,浮于江沱潜汉,逾于洛,至于南河。”《释文》曰:“江沱潜汉,四水名。”在古典文献中,“江沱潜汉”的表述较为普遍,“江沱汉潜”的表述暂仅见于沈家本的著作,两者除字词顺序不同外,其含义相同,均指四条河流。。沈家本的“江沱汉潜”之喻有利于从古典法学角度理解清代法源形式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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