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伦理规则的产品质量法立法构建
2021-12-06宁金成李瑞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宁金成 李瑞升
(1.2.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52)
人工智能浪潮方兴未艾,在很多领域展示出巨大应用前景,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其高智能、自主决策的特性在应用中却引发一系列伦理问题,比如智能主播因学“坏”而辱骂听众、自动驾驶汽车为自我避险而冲撞行人等,这些问题应如何避免并确定相关的责任,相关立法并未及时回应。虽然人工智能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但有关人工智能的立法国内外都没有及时跟进,人工智能的属性、质量标准、法律责任等仍处于制度空白,这与人工智能的发展现状及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是不相称的。目前让人工智能取得法律主体地位还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但如果将人工智能作为物来对待,人工智能自动决策的现象却要求其表现要符合人类社会伦理规范,对人工智能的规制现行制度显得力不从心。未来人工智能发展最大的问题,不是科学技术上的瓶颈,而是如何正确设置、处理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问题。如果不把人类社会伦理规范引入人工智能的安全标准立法之中,可能人工智能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便捷,还有无穷无尽的麻烦。遗憾的是,我国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现象的探讨尚未全面展开,近年来掀起的人工智能研究热潮也主要集中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但对于人工智能活动与人类社会伦理规范的关系、人类社会伦理规范如何约束人工智能,现有研究缺乏从立法角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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