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权与工作权的冲突与平衡
2021-12-06张家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张家宇
(安徽理工大学 社会法研究所,安徽 淮南232001)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解雇权限制的宽严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利限制过于严格,而对劳动者的辞职自由过于放任,导致两者失衡,“形成巨大反差”[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过度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权利,也不存在过度放任劳动者的辞职自由,两者失衡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成立”[2]。
近年我国共享经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希望用工更加灵活与自由。就业是民生之本,2018年以来我国一直将稳就业置于“六稳”之首。解雇权关系到企业的用工灵活性和竞争力,而工作权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新经济背景下,如何科学处理解雇权与工作权的冲突,合理平衡劳资双方权利,是实践亟需解决而理论需要回应的问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解雇权与工作权的冲突
在我国,经营自主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用人自主权是经营自主权的一部分,是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主招聘员工,自主决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自主调配、使用、管理员工,自主解雇员工的权利。用人自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招聘权、组织调配权、解雇权,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我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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