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惩戒权法律规制之反思
2021-12-06汪银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企业
汪银涛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46)
企业惩戒,一般指用人单位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劳动者施加的制裁措施。以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为时间节点,惩戒权的权利属性经历了由“法定”向“意定”的转变。此前,规范企业惩戒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对惩戒事由和惩戒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对劳动者实施惩戒,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劳动纪律”是企业实施惩戒的主要依据。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除“解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保留以外,其他惩戒措施则由用人单位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惩戒依据由“法定”的劳动纪律转变为“意定”的规章制度,这意味着法律对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方面的全面赋权。然而,惩戒权毕竟存在“准公权”性质,而无论是公权力或是私权利,法律赋权给相关主体时,还应当设置权利行使的边界,以防止“滥权”的发生。正因劳动法将惩戒权完全赋予用人单位时未能明确权利边界,致使用人单位在设置惩戒事由及作出惩戒决定时,没有一定的规则可循:或是惩戒事由的设定缺乏合理性,或是惩戒决定的作出缺少相应的正当程序。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处理与惩戒相关的纠纷时,是否有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的权利,尚不十分确定。鉴于当前企业惩戒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有必要在企业惩戒劳动法规制的框架下,对惩戒权的法律定性、惩戒事由的类别及设置标准、惩戒措施的具体适用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有助于完善企业惩戒问题的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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