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司组织机构规范研究
2021-12-06张景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张景峰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河南 洛阳471023)
公司组织机构既有法律规定的具体类型,也有理论上的类型化研究。笔者根据五种分类标准,从理论上将公司组织机构划分为:法定型机构、章定型机构,持续行使职权型机构、间隔行使职权型机构,会议型机构、非会议型机构,股东直接行使权利型机构、股东间接行使权利型机构,常设型机构、非常设型机构[1]。以公司组织机构理论类型化为基础,分析研究公司组织机构法定类型,并提出改进现行公司组织机构制度设计,可以作为一种方式。本文拟就此进行探索。
一、公司组织机构法定类型
研究公司组织机构制度,是从公司组织机构法定类型及其相互关系开始的,首先需要明确哪些是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定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是确定公司组织机构法定类型的主要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是确定公司组织机构法定类型的最新规范依据。以这些国家法为根据,确定出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定类型,才能分析清楚公司组织机构制度。
学界对于公司组织机构法定类型的归纳,通说认为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2]等,也有将董事会秘书作为法定机构的[3]。笔者认为,《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将公司组织机构分为核心公司组织机构、补强公司组织机构两种类型。其中,核心公司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组织机构监事)等,是立法者设计的保障公司运行不可缺少的、普遍的基本组织机构,缺少了这些组织机构,国家法创造的公司人格就无法运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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