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孳息的归属与结算研究
2021-12-06孙君苑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孙君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一、引言
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合同情形下,当事人约定移转标的物占有的同时不发生所有权变动,待买受人完成一定条件(一般为付清价款)后才发生所有权变动。即出卖人以标的物所有权作为其价款债权担保的一种特殊合同条款,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
所有权保留制度并非新生事物,但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了完善,但所有权保留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基于买卖双方所有与占有的分离状态,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标的物所生孳息的归属存在争议,尚未达成共识;在明确孳息归属的基础上,尚需进一步分析取得孳息的一方是否负有或在何时负有返还孳息的义务;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中出卖人享有取回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对孳息结算会产生何种影响有待明确;在解除合同的场合,需要辨明是否产生返还孳息的义务、主张返还孳息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等问题。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孳息归属问题可以分为法定孳息归属和天然孳息归属两个问题,相关探讨对于前者并无争议,对于后者则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原物权法出台后应当废止原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而适用原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其理由是原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不具有合理性,且在法律的适用上作为新法的原物权法优于作为旧法的原合同法[1]。……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