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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认定

2021-12-06王绳斗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规则管理

王绳斗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620)

近年来,破产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破产管理人的履职风险不断堆积,加强对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从理论层面看,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研究尚属小众话题,且少有研究者从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角度识别民事责任。本文试图以区分破产管理人基于信义义务与非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为基础,借鉴公司法领域董事信义义务的理念,对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进行区分,以此构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框架。

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案例较少,笔者通过检索、分析美国法院的相关判例,综合中美两国的判例与司法逻辑,对基于我国法律背景的破产管理人责任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一、区分基于信义义务与非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

(一)破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引入

信义关系即受信人所负之义务。我国法律中的信义义务确立于信托法,发展于公司法中董事高管的忠实注意义务[1]。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即对信义义务的法律要求[2],强调公司董事高管的忠实和勤勉,前者是指将公司利益置于自己和其他人的利益之上,后者是指适当注意管理公司以避免损害公司利益[3]。

信托制度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的多重价值目标。信义义务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不完全合同。公司合同属于长期的关系合同,如果当事人可以对其权利分配与义务设定进行详尽安排,则信义义务并无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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