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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视域下的爱姑命运

2021-12-05丁小清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1年11期
关键词:法律

丁小清

(云南师范大学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1925年11月, 鲁迅的小说《离婚》作为《彷徨》的最后一篇,发表在《语丝》周刊,因其意蕴含混,社会长期未能形成统一的主题声音,使之具有开阔的研究空间。笔者认为,在巧妙的构思布局和独特的叙述方式下,小说力图通过爱姑的命运,深度突出作品蕴含的悲剧因素,引起人们对广大农村妇女问题的深切关注。鲁迅先生以写民魂、开民智为己任,致力于中国国民性的改造问题,他的批判性绝不是纯理论的为批判而批判,而是基于对社会环境的深入思考、传统伦理中性别压迫的深刻理解,对现实人生的复杂体验。他表明性别压迫并不是以极度尖锐对立的方式出现,而是隐没在被整个社会(包括女性)所认同的传统习俗和道德规约中。当女性作为一种被男权规训的历史产物,便形成了男性统治女性的基本形态。这,显然是稳固男权中心统治,古往今来所运用的惯常策略。主人公爱姑,正是被潜在的传统伦理秩序所主导,重重压制,以至最后不能再泛起一丝反抗的涟漪,陷入命运的湖。

一、伦理之下的被动产物

宗法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表征,以父权、族权为主要特征。父权集中体现为父权家长制,父祖是统治的首脑,经济权、婚姻权、继承权等一切生杀权利都掌握在他的手中,他的专断权利几乎达到顶峰。在鲁迅的短篇小说《离婚》中,庄木三作为父权家长制下的产物,一方面不忍女儿受到欺辱,另一方面也为显示自己的权威,虽心有烦躁怨气,却始终努力调解女儿爱姑不和谐的婚姻,未曾有一丝退怯和让步,坚定维护家族颜面和凸显自身地位,行使绝对的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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