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公共数据的公用性实现机制研究
2021-12-03陈家宁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信息
陈家宁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 渝北 401120)
引言
目前社会正处于大数据变革时代,数据涵盖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由此产生的革命性影响也将重塑生产力发展模式,而对数据的有效利用是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之一。2016年《“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提到,到2020年,要实现民生保障服务等领域的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稳步实施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规范数据共享开放管理。2020年6月,《数据安全法(草案)》提出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政务数据的开放利用规则,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与利用。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政府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因此对于公共数据利用的机制设置十分重要也十分迫切。然而,目前公共数据开放和使用仍面临诸多挑战,大部分政府部门的数据基础还很薄弱,存在数据分类标准不清、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各领域数据出现孤岛化,阻碍了数据开发使用。
公共数据的性质如何界定,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这是公共数据立法乃至整个数据立法都必须回答的,也是最基本的问题。总体而言,有关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的理论基础尚未达成共识,其法律性质与法律定位不明确,相关制度设计过于简单化。本文主要以公众对公共数据的使用为中心,探讨公共数据的公用性实现机制,以期助力公共数据法律规范的完善。
一、公共数据及其公共性分析
(一)公共数据是一种公共信息资源
1. 公共数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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