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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的法解释学展开
——概念构成、适用范围与法律效果

2021-12-03□张滨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建议法律

□张 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正式施行,以监督、调查、处置为核心的监察权已展开其丰富的实践运行、发挥着重要的反腐败功能。监察建议作为处置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监督与调查职责而言属于后端处理环节,在监察权行使范围内具有终局性效果,且在《监察法》实施中具有两方面的关键意义。一方面,监察建议是监察权指向范围由个人延伸到单位的唯一例外。《监察法》将监察对象界定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个人),改变了原《行政监察法》既涵盖行政机关(单位)又包括行政机关人员及相关人员(个人)的监察对象二元模式,原则上将单位排除在监察监督的范围之外。而《监察法》规定可以“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这为监察机关对单位进行“纠偏”留存了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单位纳入了监察权的覆盖范围之内。另一方面,监察建议是连接个案查处与领域治理、治标与治本的重要渠道。正因为《监察法》上的监察对象被限定为个人,监督、调查、处置所产生的直接影响也往往局限于个人,无法直接针对个案所在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制度性漏洞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作用。而监察建议制度设计的意义正是促使监察权的运行由个人转向单位、由个案转向整体,其重点在于推动在“不敢腐”的惩戒震慑的基础上实现“不能腐”的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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