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动化行政中的瑕疵指令及其救济
2021-12-03胡敏洁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指令
□胡敏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引言
自动化行政被日渐广泛运用于行政领域之中,它具有使行政决定更为精确、一致,以及节约成本并有助于成本收益,减少行政官员任意用权等优点,但同时也可能带来诸多问题,如破坏正当程序、产生算法黑箱等[1]。例如,2018年,杭州某公民参加了小客车指标摇号,并于2019年6月获得了指标,但由于未接到通知,直到2020年指标已过期时才发现。根据《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第46条规定,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该情形实际上是由于系统发送失败,导致该公民未获得相关短信。面对此种情况,该行政相对人如何才能获得相应救济?再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络系统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告应在当月23日前答复原告,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及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而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辩称,由于外网进入内网数据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致使被告未能收到,进而未能及时受理申请①“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参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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