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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的理论反思与价值重塑
——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中心展开

2021-12-03金燚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金 燚

(清华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4)

①包括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5最高法《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

一、 问题的提出

“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利”是世界范围内普遍承认的法律准则,我国《刑法》第64条也规定了相应的特殊没收制度。然而,由于该条款在立法明确性和精细化方面存在不足,导致违法所得没收在理论与实务中面临着诸多争议和难题。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处理为例,违法所得作为涉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来源多元化、形态多样化、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化等特征,但司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类型和边界普遍存在认识不清、执行措施不足的弊端,哪些属于合法财产,哪些属于违法所得,是否没收犯罪成本?都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此外,涉黑财产也涉及到多方主体,除犯罪分子本人和共犯外,还包括大量被害人和第三人。如何做到既彻底剥夺利害关系人的不当财产,又切实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样是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必须考虑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有鉴于此,近年来,司法机关制定和颁布了包括2019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年意见》)在内的多部规范性文件①,逐步确立了通过追缴、没收和财产刑等手段“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 防止其死灰复燃”的刑事政策立场,学界对此也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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