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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伦理的法律规制逻辑转换
——从生物安全立法展开

2021-12-03田亦尧李欣冉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主体生物法律

田亦尧, 李欣冉

(天津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072)

2020年10月17日,《生物安全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近年来,诸如生物技术被误用谬用等突破科技伦理的行为给国家生物安全带来了重大挑战,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生物安全法》明确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纳入了生物安全法律规制的对象范围,提出了“协同配合”的共同治理原则,并通过11条法律责任的设定对违反生物安全管制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结合《民法典》第1009条关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的规定,亦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此类民事活动的法律价值评价亦需通过有关的生物安全行政管制法律规范来实现。

至此,我国针对生物技术伦理的法律规制体系基本上已经呈现出“行政法律管制为主体,民事法律约束为补充,刑事法律制裁为最终手段”的样貌。然而需要注意和回应的问题是,生物技术伦理是否能够通过“以政府向科研机构和个人发布行政命令为主”的法律规制逻辑来有效实现规范生物技术研发行为的目的?为此,本文将以《生物安全法》为视角,审视生物技术伦理对法律规制的客观需求,分析当前以政府管制为主要手段的立法存在的重大缺陷,结合技术先进国家的有益经验,提出我国在生物技术伦理立法中务必重视的方向性和制度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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