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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技术创新伦理何以可能

2021-12-03曹康康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绿色

曹 康 康

(同济大学 人文学院, 上海 200092)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指出,“一切理性知识,要么是质料的,要么是形式的”[1]11,其中,探讨纯粹形式以及思维法则的哲学就叫做逻辑学,探讨质料对象及其所服从的自然法则和自由法则的哲学分别叫做物理学和伦理学,自然法则是“一切事物发生所遵循的法则”[1]11,自由法则则是“一切应当发生所遵循的法则”[1]11。“技术”以一种经验知识的身份被纳入人类理性考察时,既要追究这个被考察对象的自然规定及其法则,又要探寻这个经验对象所刺激的道德规定及其法则。其中,汉斯·约纳斯(Hans Jonas)在讨论“现代技术何以是伦理学的对象”时指出:“伦理学必须在技术事件中说点什么,或者,技术受到伦理学的评估,这个结论来自如下简单的事实:技术是人的权力的表现,是行动的一种形式,一切人类行动都受到道德的检验”[2]。当然,关于技术事件中的伦理话语权,除了在人的权力中攫取之外,还应洞观技术自身的价值负载,只有从二者凝合处出发,才可能更精准地诠释好“技术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绿色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特殊的技术事件,不仅具有技术存在的一般性、普遍性的特征,而且拥有其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具体性的属性。当伦理学在这种特殊的技术事件中发声时,首先就要解决好“绿色技术创新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它关乎着用伦理学来审视绿色技术创新这个技术事件的科学性,同样还关乎着其他相关伦理话语得以具体展开的前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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