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算法共谋行为反垄断法规制探析
2021-12-03何舟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经营者
何 舟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1101)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来临,“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已成为世界共识。在这样的数字经济的大环境下,大数据(运算对象)、算法与算力(云计算)互为支撑,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被颠覆,互联网企业利用其数据优势,借助数据管理平台、数据分析工具、算法等等预知消费者的需求,[1]7-10定价算法共谋是指经营者利用定价算法形成稳固的垄断联盟或者是定价算法自主形成的共谋,其作为一种新型垄断方式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关注。相比于传统共谋形式,算法共谋更为隐蔽和狡猾,我国反垄断无法有效规制此种形式。本文考虑从算法共谋的相关类型入手,结合国外已有案例,在反垄断“促进竞争”的价值取向下融合政府“谦抑性”的监管理念,探析我国现有反垄断法规制路径的困境与出路。
一、定价算法的定义、特征、分类
(一)定价算法的定义
公元九世纪,波斯数学家阿尔·花剌子模(Al-Khwarizmi)提出了数学概念算法(algorism),不过起初这个概念仅仅指数字上的运算法则,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其逐渐演变了成了一种算法,也就是algorithm。[2]2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报告对算法的定义,算法是一种明确、精确的简单操作列表,它们机械地、系统地应用于一套令牌(tokens)或对象中(例如棋子、数字、蛋糕成分的配置等)。[3]以更为通俗直白的角度出发,算法就是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明确指令,其最初状态是输入,最终状态是输出。[3]数字经济时代,用户思维也逐渐呈现出以相关关系的分析方法取代传统的因果关系分析方法、大量分析决策被算法左右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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