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中使用剧照涉及的版权问题
2021-12-03程怡铭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程怡铭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 100024)
一、著作权客体类型与著作权归属
(一)剧照判定为作品的条件和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截图是从影视作品中截取某一帧静态画面获得的单张作品,当其满足作品的特征时,认定其为摄影作品,作为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其著作权归属于影视作品创作者,即摄影者。[1]如果该摄影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则著作权归属于摄影者所供职的公司。 具体来讲被认定为作品应具备的特征是: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对于影视剧截屏是否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判定,其关键点往往在截取的特定帧画面是否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 在图书使用影视剧截图时要考虑该单张作品的著作权,具体内容通常涉及: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
从法理上分析,由于各帧静态图像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出了独创性,是摄影者的劳动成果。 当其特定帧图像所体现出的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时,该剧照便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二)相关判例
一个影视剧剧照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经典判例是2017 年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为原告)诉扬州康凯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为被告)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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