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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以人事与学生管理纠纷案件为分析中心

2021-12-03姚荣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管理教师

姚 荣

(华东师范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 上海 200062)

一、问题的提出

自“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以下简称“田永案”)以来,传统上将高校与教师以及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特别权力关系”的观念日益淡化。在该案中,法院将高校界定为法律授权组织,解决了行政诉讼案件中高校被告资格的判定难题,破除了长期以来学生诉高校案件中法院受理与否的两难困局[1]。作为我国首例高等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田永案”先后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以及指导性案例(第38号)的形式发布,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案意义的充分肯定。也正因为如此,在“田永案”尤其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增多。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不仅涵盖了开除学籍、退学、学位撤销与授予等直接对学生受教育权乃至学生身份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也包括了信息公开、招生录取以及留校察看等各种纠纷类型。

值得指出的是,在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的背景下,高校在教师评聘与惩戒、学生管理(如纪律处分和学位管理)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得以逐步扩大与落实,其作为面向社会独立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地位日趋凸显。例如,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明确提出,要“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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