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世界卫生组织软法的效力及完善
2021-12-02孙浩宇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2期
孙浩宇
(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63)
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再次暴露了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缺陷。当前,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是由世卫组织领导和协调的国际法之治。[1]实践中,由于国家往往怠于履行《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义务,世卫组织更多使用决议、建议、指南和标准等软法开展全球公共卫生治理。[2]世卫组织软法的灵活性、协调性和高效率的优势使得其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包括本次COVID-19在内的数次大流行中,国家不遵守世卫组织软法的行为使得软法的效力日趋弱化。因此,分析世卫组织软法的效力及其缺陷并探索相应的完善路径,对于推动世卫组织领导下的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意义重大。
一、世卫组织软法的概念
(一)软法的定义
尽管软法概念在理论层面存在诸多争议,但是学者普遍认为软法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3]施耐德(Francis Snyder)指出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4]古兹曼(Andrew T. Guzman)和梅耶(Timothy L. Meyer)认为这样一种定义无法准确区分软法和非法律的文件。他们认为,软法是无约束力但能够解释法律或形成对未来国家合理行为期待的一种规则或文件。[3]谢弗(Armin Schafer)和逊登(Linda Senden)则认为软法是规定在文件中,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可能产生某种间接的法律效果并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规则。[5]谢尔塞斯(Skjærseth)指出软法是性质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法律相关性的国际规范,软法的存在介于法律和政策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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