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港法规立法创新研究——兼论海南地方立法模式发展
2021-12-02黄少宣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黄少宣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08)
2021年6月1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下称《自由贸易港法》)经表决正式通过,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从法治层面上为自由贸易港建设打下了基础。自由贸易港的建设需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以立法创新的模式打造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同时,以《自由贸易港法》作为法制基础,赋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与自由贸易港的建设相适应的自由贸易港立法权,并由此推进自由贸易港的法制建设,是自由贸易港立法创新的重要手段。[1]《自由贸易港法》的颁行,代表自由贸易港建设进入了新阶段。运用自由贸易港法赋予的自由贸易港立法权制定并完善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是这一阶段的重要任务,也是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与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作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与改革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规体系建设不能局限于传统的地方立法模式,而应勇于开拓,充分化解授权立法面临的立法风险,厘清法定立法与授权立法的分界线,以立法创新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最前线的新要求。
一、海南经济特区立法模式内涵
(一)海南地方立法模式回溯
立法模式是特定国家机关在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强制性规则时所使用的惯常手段、基本体制与运作方式。我国的立法活动主要由法定立法(也称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两种立法模式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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