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对马克思社会发展阶段理论的继承与创新
2021-12-02焦龙
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焦 龙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9)
人类社会在总体上按照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序列,由低级向高级依次演进,是历史唯物主义指明的历史阶段性发展的科学规律。但是长期以来,理论界关于社会发展阶段问题的探讨始终没有停止。有观点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发展阶段与社会形态的学说只适用于西欧,而非人类社会的一般规律;也有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是一般历史哲学公式,怀疑社会形态的演进是否有历史必然性;还有观点主张在历史研究中,用西方现代化理论中的“现代社会”“传统社会”范式取代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分析框架。
为此,重新回顾列宁的社会发展阶段理论,对于明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阶段的科学阐释,进而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正确认识当代中国、当今世界所处的历史方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列宁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社会形态理论,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科学概括和集中表达。但是作为一个初步框架,这一理论难免存在不够明确、不够完备的环节[1]。这既为理论的传播带来了困难,同时也使修正主义有了可乘之机。列宁正是在与种种歪曲、误读的论战中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理论。
(一)列宁在批驳非马克思主义思潮中捍卫了社会形态理论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小资产阶级的错误历史观在俄国十分泛滥,严重阻碍了马克思主义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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