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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

2021-12-02吴小帅

法学论坛 2021年2期
关键词:生物法律信息

吴小帅

(山东建筑大学 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1)

一、问题的提出

在“数字中国”的发展浪潮中,多样化的生物识别技术已被广泛应用,(1)早在2010年,国际电信联盟(ITU-T)就发布了《生物识别技术与标准》的技术检测报告,分析了通过强大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使生物识别技术作为一种认证主要形式的可能性。生物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甄别(如刑事调查)、政府职能(如60多个国家发放的电子护照中包含生物信息)以及商业领域。人脸、指纹、声纹、虹膜、DNA、静脉模式、按键模式、步态甚至心率、掌部血管分布等都已经成为重要的个人身份信息。与之相伴,个人生物信息在社会生活和公共服务中被滥用的事件层出不穷。(2)例如,2018年11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测评报告》中显示,多达91款App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10款App涉嫌过度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2020年5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发现包括当当、好医生、e代驾在内的16种常用APP存在“私自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等问题。司法实践中,涉及侵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的案件也屡有发生。(3)例如,2018年,被告人梅某以“指纹模型”作为作弊工具进行高考作弊,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2019年10月,原告郭某因不同意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办理年卡时进行人脸识别而提起侵权诉讼,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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