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救助应急法治的完善
2021-12-02王德志李猛
法学论坛 2021年2期
王德志 李猛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327)
2020年春节前后,我国爆发了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习近平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 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防控工作 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载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n1/2020/0224/c64094-31600537.html.我国31个省市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采取“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疫情防控措施,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新冠肺炎疫情是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不但考验着我国的疫情防控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医疗救治能力、物资保障能力、组织动员能力,而且对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应急反应能力提出挑战。疫情发生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中央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国务院职能部门,针对疫情防控中社会救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加强了我国社会救助机构的应急防控机制,完善了医疗救助、生活困难群体救助的应急机制,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医疗救助的对象,第62条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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