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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信措施”的担保定性及公司对外担保规则的适用

2021-12-02刘保玉梁远高

法学论坛 2021年2期
关键词:规则措施

刘保玉 梁远高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北京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担保主要适用于商事领域,而商事领域的担保主体多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中最重要的又是公司。公司对外担保,不仅关乎公司的利益,也攸关公司股东等的利益,为避免公司“滥保”的风险和对股东利益的损害,法律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了条件要求和限制性规定。但在现代复杂多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典型担保之外,交易实践中还创设出其他诸多非典型物的担保、新类型人的担保等虽无“担保”字样但有担保之实质功用的交易形态,其中,“增信措施”尤其常见。(1)学界及实务界对“有担保之实,但无担保之名”的能够增加债务人信用、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方法有“增信措施”“非法定担保类增信措施”“类担保”“非典型担保”“新类型担保”等多种称谓。“增信措施”较其他涉及“担保”的语词更为委婉和模糊,既能为相对方提供一定的保障,又能避免担保项下严格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适用的最为普遍。为行文方便,本文统一采用“增信措施”之称谓,特指保证方式以外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措施或方式。而对于具有担保功能但无担保之名的增信措施是否适用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问题,现有制度付之阙如,理论与实践争议颇大。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23条对于公司加入他人债务的效力问题,明确了准用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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