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DRG医院偿付系统中创新产品支付模式分析
2021-12-01任雨青丁锦希李佳明覃胡莉
■ 李 伟 任雨青 丁锦希 李佳明 蔺 淼 覃胡莉
作为我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点任务,DRG的推行将对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医疗机构的自我管理及患者减轻经济负担产生积极作用[1]。而在创新医疗技术及药品应用方面,由于DRG付费中“结余归己、超支自付”的结算方式可能使得医疗机构为获取低于付费标准的利润而主动控制成本,导致医生不愿使用创新产品,从而抑制创新产品的应用与推广[2]。
2019年10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对于DRG付费可能阻碍创新药品使用的问题明确提出“已在医保经办备案的新技术项目,可暂先按项目付费执行一年后,再根据数据进行测算,修订该病种分组的支付标准”[3]。然而,从实践方面来看,由于我国DRG付费尚处于改革初期,各试点地区对于DRG付费中创新产品的医保支付问题尚缺乏具体的操作经验。基于此,本文系统梳理德国医疗保险在实施DRG支付中处理创新产品(包括新医疗器械、新药)医保支付问题的策略,为我国完善DRG支付体系提供参考。
1 模式概述
德国采用以法定医疗保险GKV(Gesetzliche Krankenversicherung,覆盖人口约88.18%)为主[4],辅以私人医疗保险PKV(Private Krankenversicherungen)的医疗保障模式。2000年,德国政府通过了法定健康保险改革法案,规定从2003年起对住院费用引入DRG付费体系。在对澳大利亚DRG系统进行深入研究后,德国开发了适用于自身的DRG系统(German diagnosis related group, G-DRG),开始探索并推广按DRG付费[1]。2007年起G-DRG付费全面实施,2010年起德国全国开始采用统一的基础费率[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