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从业者收入相关权益的法律保护
2021-11-30赵红梅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企业
赵红梅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以互联网信息技术驱动密集型劳动力提供消费服务为显著特征的平台经济用工(本文简称“平台用工”)方兴未艾。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共享型服务和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成为提升经济韧性和活力的重要力量,依托平台用工提供消费服务者即本文所谓“平台从业者”(简称“从业者”)人数约为8 400万人(同比增长4%)。①参见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1)》,http://www.sic.gov.cn/News/557/10779.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5月28日。在此背景下,从业者收入较高成为一些平台企业自认为的光鲜亮丽。有网约送餐平台企业的调研报告显示:其配送员②网约车平台协议和章程对其的称谓通常是“骑手”或“外卖员”;我国国家职业分类目录对其的称谓是“网约配送员”,本文对其的称谓基本为“配送员”。收入主要集中在4 000–8 000元(包含兼职与全职配送员),远远超过了当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薪资3 813.4元的收入水准,全职配送员月收入过万元已不是个例,“单王”配送员甚至月入三万元。③参见饿了么蜂鸟配送:《2018外卖骑手群体洞察报告》,http://www.199it.com/archives/72018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5月30日。
从业者收入光鲜亮丽的背后暗含着其收入相关权益的法律保护不力之困局。具体有以下表现:以网约车驾驶员①网约车平台协议和章程对其的称谓通常是“车主”或“司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其的称谓是“驾驶员”;本文对其的称谓基本为“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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