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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追诉人阅卷权研究

2021-11-30邵奇聪宋维彬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2期

邵奇聪 宋维彬

一、引言

刑事被追诉人阅卷权存在“检阅卷宗”与“证据开示”两种立法模式。前者建立的“检阅卷证权”(Akteneinsichtsrecht),乃大陆法系卷证并送制度下,辩方据以检阅控方卷宗与证物的权利。(1)参见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277页。二者均使被追诉人能在审前获悉控方证据,本质上为两种诉讼模式下,控方资讯向辩方流动的两条路径。在证据开示模式下,被追诉人是阅卷权的当然享有者;而在检阅卷宗模式下,阅卷权曾被视为辩护人的固有权,但该观点已被扬弃。目前,建立被追诉人阅卷权是各国的普遍共识。

不论何种立法模式,被追诉人阅卷权均体现三种价值。(2)Daniel S. McConkie, The Local Rules Revolution in Criminal Discovery, 39 Cardozo Law Review 59, 66 (2017).一是程序正义:阅卷权能弥补被追诉人的资讯劣势,使之有适当的时间和机会准备辩护,因而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内涵。二是实体真实:阅卷权可提升辩方实力,促使控辩双方进行平等、充分、有效的对抗,从而揭示真相。三是司法效率:阅卷权将使负罪者意识到追诉的不可逃避,因而倾向于认罪;阅卷权也能帮助辩方明晰案件争点,减少诉讼拖延。同时,被追诉人阅卷权具有两项特性。一是兜底性:阅卷权使被追诉人不论有无律师协助,均能获悉案件资讯以自行辩护,因此是最低限度的保障。二是能动性:阅卷权可激发被追诉人的主体意识,使其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协助辩护人进行诉讼准备,亲自决定辩护的最终方案,掌握自身诉讼命运。

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能够有效提升其辩护能力,保障控辩平等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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