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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辩论阶段的转述声源研究

2017-03-27管玮

法制与社会 2017年7期
关键词:辩方控方辩论

摘 要 法庭辩论阶段是庭审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控辩方驳斥对方观点,证明己方论点,针锋相对,双方对抗进入白热化。各种证人证言、书证以及庭上各方等不同声源的信息成为双方用于辩论的主要论据,其重要性不容小觑。本研究以多场刑事庭审话语为研究语料,建立庭审辩论阶段转述声源框架,分析该阶段可被控辩方运用的各类信息声源。

关键词 庭审话语 辩论 控方 辩方 转述信息声源

基金项目:本文为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于法庭审判话语的转述行为研究”(编号:M17JC010)成果。

作者简介:管玮,浙江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话语分析和语料库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53

一、引言

法庭审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性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得到强化。改革后的法庭审判,一个突出变化是“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活动受到极大地强调。”(张军,郝银钟 2005:166)这种对抗性在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得到最集中的体现。在辩论中,控辩双方不断转述各种言证、书证以及庭上对方话语,充分强调有利内容,抵制和驳斥对方观点,有策略地发挥转述的“证据性功能”(evidential function),从而说服审判方接受本方观点,捍卫本方利益,因此,转述行为在加剧这一阶段双方对抗性中起到的关键作用可见一斑。

庭审话语中的转述近几年才开始受到学界关注。国外研究多以单次庭审为语料,采用话语分析角度,从审、控、辩某一方或几方入手,探讨他们在整个或者某个庭审阶段(如法官调查,控辩双方总结陈词)所使用的轉述类型、制约转述使用的语境以及庭审各方如何利用转述为各自目的服务(Philips 1986; Galatolo 2007; van der Houwen 2013; Licoppe 2014; Sneijder 2014)。国内只有个别学者如罗桂花(2013)和吕晶晶(2013,2016)做过一些有益尝试,考察重点主要集中于转述的三个传统研究方向:类型、忠实性及功能(Clift & Holt 2007)。转述信息的来源是“人们对于转述行为的首要关心问题”(Thompson 1996:507),但它在庭审语境下的特征并未引起较大关注,仅有罗桂花做过简要分析。

根据已有资料,国内外还未有结合不同控辩主体和不同庭审阶段,对庭审转述声源展开的专门调查。本文分上下两篇,拟以3场刑事庭审语料为基础,建构转述声源分析框架,并对比不同诉讼主体在转述声源使用上的异同。进一步深化我们对转述行为这一重要庭审话语现象的认识。本篇先结合实例对庭审辩论中各方使用的转述信息声源做一个系统性描述,搭建庭审辩论阶段转述信息声源分析框架。

二、研究语料与分析框架

(一)研究语料

本研究语料来自2016年6月至12月的3场行贿受贿案件的庭审录音,经人工转写后,共获得文字量总数约为6万6千字。这样的语料音频和文本信息较为齐备,有助于考察说话人如何借助语言和韵律等副语言手段转述信息。

(二)分析框架:转述信息声源系统

在庭审辩论阶段,审判长仅承担主持职能,参与实际辩论并实施转述行为的言语行为主体是三类:被告、公诉人和辩护人。这些转述者从诉讼角色区分,可分为控方(公诉人)和辩方(被告和辩护人),是利益高度冲突的两方。上文提到,罗桂花(2013)曾对庭审中的转述声源做过分析,并将其分为三类:自我、互动参与对方和第三方(如庭外证人、侦查人员)。不难发现,罗的分类限定在人物性声源,同时加入了是否在庭审现场的标准。但是在实际庭审过程中,转述信息的声音来源要更丰富。例如,控辩方使用的转述信息除了来自人物,还可以来自书证、法规等文本。通过对语料的初步观察,我们建构了法庭辩论阶段转述声源的分析框架(图1)。

由图所示,该分析模式首先将转述声源分为两类:人物和非人物。对于前者,我们根据是否在庭审现场的标准,将其细化为现场人物和非现场人物两个声源次类,后者则分为机构和文本两个声源次类。下面按照现场人物声源、非现场人物声源、机构声源和文本声源四个小节结合实例来分析庭审转述声源。

1.现场人物声源:

该类声源细分为控方和辩方声源两类,分类依据是他们在庭审中对立的诉讼目的和角色。其中,控方声源即公诉人声源,辩方声源细化为被告和辩护人两种次类声源。先看对控方声源的转述。

(1)公 :简单补充一点,就是关于这个数额的认定,那么公诉人在第一阶段已经陈述得很详细了。

该例出现于某庭审第二轮辩论,公诉人为了回应辩护人对受贿数额的质疑,转述了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有关数额认定的举证行为,但他认为没有必要再重复,因此只对言语行为做了提及,并未涉及非常具体的言语内容。本例说话人为公诉人,对他来说转述信息来自自我声源。

(2)辩:关于这个,我还提到一个本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刚才公诉人提出说在本案中间有很多无法自圆其说的一些问题,比如说编造借款,比如说这个没有借条,没有指明期限,比如说现金的交易,在这个里面我觉得是有合理的解释的……

该例同样出现在第二轮辩论中,辩护人转述了公诉人的一个观点,准备进行反驳,本例说话人是辩护人,对他而言,转述信息来自对立方声源。

(3)被:我就针对公诉人说的这个心知肚明,我从来都没有明示、暗示,或者用其他方式和胡某某说过我要取得职务上升迁的便利。

该例中被告人部分转述了公诉人指控他“送钱的目的是心知肚明”,并且对对立方的这种说法提出了驳斥,该例中的转述信息也来自控方声源。

(4)公:公诉人补充两点啊,首先就是这个身份问题,辩护人一直纠缠认为李某某(被告行贿对象),认为,相关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在《刑法》第93条很明确,即第一款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第二款很明确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公诉人首先使用具有明显语义色彩的表述“一直纠缠认为”来转述辩护人的第一个观点,之后引用刑法条款对该观点进行驳斥。

(5)辩:公诉机关一再强调杨某某(被告)是为了得到胡某某的提拔重用,进而行贿胡某某,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是国企领导,这在质证的时候,辩护人已经发表了意见,其升迁和职务的一个改变有严格的组织程序,既不是胡某某能提拔重用得了的。

就公诉方有关被告人行贿原因的表述,辩护人转述了自己在法庭调查质证时陈述的观点进行反驳,因此划线处转述信息来自辩护人自己。

由于被告人与辩护人同属辩方,被告人并未转述任何辩护人的声源信息。下面再看被告人声源的转述实例。

(6)公:那么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涉嫌受贿和行贿相关犯罪事实的一个数额的明确依据,那么被告人杨某某在向检察机关和检察院自首,而在看守所接受讯问的时候,那么他自己是笔录都交代了收受了沈某某贿送的人民币的是55万元。

公诉人转述了被告在案件侦查阶段的供词,即对有关行贿数量的供认,从而来证明公诉方对涉案金额认定的明确性和合理性,该转述信息属于被告声源。

(7)辩:第三点就是关于本案的情节问题,被告人杨某某因为在被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其实就已经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这个事实,辩护人认为应该认定为自首。

辯护人在上例转述了被告在立案之初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言语行为,作为认定其自首情节的依据,为被告争取有利的处理,这里的转述信息属于被告声源。

2.非现场人物声源:

非现场人物声源下设领导专家、侦查阶段检察人员、证人和同案犯四个次类声源,体现了从强势到弱势的权力分布。

(8)辩:而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就是李少平也曾公开撰文指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感投资,不应该认定为行贿罪。

从手头语料来看,领导专家的话语并非控辩双方常用转述声源,仅上面一例。辩护人为了推翻控方指控的行贿罪罪名,转述了最高法院副院长在一篇文章中提出的观点。原述以书面文章的形式存在,但它代表了人物的看法,所以归为人物声源。

上文提到,在罗桂花(2013)提出的庭审转述声源分类中,第三方声源包括了控方在侦查阶段的检察人员。据语料显示,此类声源仅限于辩方与侦查人员有过直接言语互动的被告人使用。

(9)被:我为什么会在看守所,在检察院做这个供?我到了看守所做供的时候,他们是很随便地做一个样子,来询问我,而且最后给我签的这个笔录,不是当时打好的,而是事先打好,在文件袋里拿出来,你就按照这个签了。

被告叙述了在检察机关的受审过程,转述侦查人员如何让他在事先准备的笔录上签字。力图证明首次供述是逼供造成,从而为自己争取有利判决。

在我们考察的四场庭审中,证人均未出庭作证,因此,他们在侦查阶段的书面陈述成为控辩双方在辩论过程中使用的转述声源。

(10)公:但作为收受被告人杨某某(被告)好处费的胡某某是有多次稳定的供述收受杨某某(被告)所贿送的人民币是60万元,也均为这个现金并无购物卡。

控方公诉人在解释对被告人行贿数额的认定依据时,引用了证人的证言。

如果调查案件中还有其他疑犯,那么他们的供词也会被控辩某方采用,作为论证依据,例如在下面一例中,辩护人转述同案犯的供词来论证案件性质:

(11)辩:刚才公诉人讲到这个金某,付某等人,虽然他是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其实是利用了一个公权力的便利,让被告人李某某进入了,进入了医院的这个,然后利用公权力让这些受益,这一点辩护人不能认同……其他的同案犯在其供述和辩解的当中也提到了这个事实,金某,付某等人将该回扣拿走以后,实际上并不是全部归为其有,有很大一部分钱是要给其他的普通的医务人员的,他们跟他之间的结算也是一种他们之间的潜规则。

3.机构声源:

机构声源中的机构既可以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等官方机构,也可以包括如涉案人员所属单位等普通机构。尽管这些声源的背后是人物,但代表机构身份,故此仍与人物类声源相区别。

(12)辩: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关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它有明确地提到过津贴是什么?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特、特殊和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一些这个资金。另外的补贴是什么?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这个物价的资金。那么这就是说明在本案中的津贴和补贴与奖金完全是两个概念,如果说本案的,确实本案中间有发放相关的津贴和补贴,但是这些津贴和补贴只存在着一个违反范围去发放的问题……。

该例所出现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以发放奖金为名私分国有财产。辩护人引入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津贴和补贴的界定并与所指控的奖金相区分,缩小被告的违规范围至“津贴和补贴”,减轻违规程度并淡化为“违反范围去发放”,尽可能减轻被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3)辩:第四,被告人平常表现,平常的一贯表现很好……且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也向法庭出示了请求信,请求法庭给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转述了被告人所在村委员会的请愿信的内容,增加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的可信度,提高辩护的效益性。

4.文本声源:

在庭审辩论中,被控辩双方利用的文本转述声源主要包括法律条文/政策意见和案件书证两种声源。在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展开辩论的过程中,他们会引用法律条文或者政策意见作为支持己方观点、反驳对方说法的法理依据。

(14)公:下面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以下答辩。首先要说明一下,在辩护人首先所提的观点认为,本案是商业贿赂,而不是行贿。在检察院,在“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明确商业贿赂里面包含了行贿,也就是说商业贿赂和行贿并不是彼此排斥的关系,而是商业贿赂里面它包含了行贿。

公诉人首先引用了辩护律师对于案件应定性为商业贿赂的观点,随后立即转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意见里的相关说明,对律师观点进行直接驳斥。

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阶段所搜集的书证也会被运用到法庭辩论中。

(15)公:一是被告人杨某某(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和行贿罪。那么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杨某某(被告)的一个任职材料,证实了其在案发期间担任了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并且具有一定的领导职位……从而为腐败产生提供了一个条件。

公诉人在向法庭阐述公诉意见时,首先简要转述了被告的任职材料,随后把法庭的注意力引导到了这份材料的证明力上,经过严密推断,证明被告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有利条件。

三、结语

本文以3场刑事庭审的转写语料为基础,对辩论阶段中的转述信息使用类型和分布进行了粗略的勾画,可以发现,处于庭审辩论阶段的各方,都将转述作为重要的辩论手段,积极借助各种声音信息,论证己方观点,其最终目的都不是为了说服对方,而是为了让作为“第三方”(the third party)的审判方接受己方观点,并做出有利于己方利益的判决。

注释:

“公”为公诉人;“辩”为辩护律师;“被”为被告。

参考文献:

[1]Clift,R & E. Holt. Introduction.In Holt, E & R. Clift (eds.). Reporting Talk: Reported Speech in Interac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2]Galatolo, R. Active voicing in court. In Holt,E. & R. Clif (eds.). Reporting talk: Reported speech in interaction.195-22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3]Licoppe, C. Two modes of referring to the case file in the courtroom: The use of indirect reported text and text-as-addressed speech in case summaries. Language & Communication, 2014, 36.

[4]Norman, F. Discourse and social change. Cambridge: Polity, 1992.

[5]Philips, S.U. Reported speech as evidence in an American trial. In Tannen,D & J.E.Alatis (eds.), Languages and linguistics: The interdependence of theory, data and application.Washington, DC: Georgetown University,1986.

[6]Sneijder, P. The embedding of reported speech in a rhetorical structure by prosecutors and defense lawyers in Dutch trials. Text & Talk, 2014, 34(4).

[7]Tannen, D. Talking Voices: Repetition, Dialogue, and Imagery in conversational Discours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8]van der Houwen, F. Reported writing in court: Putting evidence “on record”. Text & Talk, 2013, 33(6).

[9]羅桂花.法庭互动中的转述言语行为.语言教学与研究.2013(5).

[10]吕晶晶. 法庭庭审中的直接转述与间接转述.外语教学.2016, 37(6).

[11]吕晶晶.庭审转述的语篇特征.当代修辞学.2013(6).

[12]张军、郝银钟. 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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