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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委员会机制新论

2021-11-30黄学贤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2期

黄学贤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从试点到修订法案

不管对行政复议的功能作何种定位,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不解决行政纠纷,“内部监督”难以体现,“权利救济”也难以实现。但长期以来,由于审理机构、审理方式、审理程序设置等方面的问题,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以及申请人对复议决定的认同性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从而使得大量行政纠纷并未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在实际解决行政纠纷的多元途径中,并没有实现“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的理想格局。相反,在我国,“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维权格局早已成为一种无奈的社会现象。(1)周汉华:《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为解决行政复议权威性不足、公正性存疑、效果不佳等问题,行政复议改革中比较早地推行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试点工作。在2006年12月2日召开的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上,华建敏(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此项试点。据此,黑龙江省和北京市在2007年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试点。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关于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7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广东、海南和贵州8个省、直辖市开展以相对集中复议权和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内容的试点工作。《通知》明确提出,建立该制度试点的目的是“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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