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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取得与未恢复中国国籍问题治理
——以完善国籍制度为中心

2021-11-30刘国福

刘国福

(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国籍权是一个人的最基本权利,也是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性权利。如果一个人未取得、未恢复中国国籍,又同时没有外国国籍,将处于无国籍状态。无国籍等于被剥夺了一切,就好像回到了野人的原始状态,丧失了能够让其他人将其作为同类的基本资格,事关人的最基本生存,将引发政治动荡、经济迟滞和社会矛盾,是国籍法乃至国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一些与中国有密切联系的外国人,如果丧失外国国籍(户口),又未取得、未恢复中国国籍,也将成为无国籍人,其生存、发展将面临严重困难。目前,聚焦未取得、未恢复中国国籍问题的研究成果非常少,仅在有关丧失中国国籍[1]、取得中国国籍[2]、完善1980年《国籍法》[3]等研究成果中略有涉及。因此,论证未取得、未恢复中国国籍问题,洞悉其复杂原因,展望治理未来,有利于完善未取得、未恢复中国国籍问题治理对策,建立新型国籍管理制度,保护与中国有密切联系人员的基本权益。

一、未取得、未恢复中国国籍的主要情形

(一)中国公民境外生育子女未取得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在境外生育子女,不愿保留外国国籍或者外国国籍被撤销,又未取得中国国籍,成为无国籍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依出生取得外国国籍,被送回国内由亲友抚养,父母在境外下落不明或死亡,本人不愿保留外国国籍;二是依出生取得外国国籍,持外国护照、中国签证回国,外国国籍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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