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程序问题
2021-11-30韩旭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韩 旭
一、引言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结束,取得了预期效果,现已进入常规化阶段。黑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危害一方,已成为社会的“毒瘤”,确有打击的必要。然而,既往的教训表明:“专项斗争”作为一种专项执法,尤其在“扩大战果”“数字政绩”的影响下,很容易偏离法治的轨道,甚至出现不严格按照正当程序办案的情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实是对黑恶势力的一场“严打”,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才能使“严打”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群众才会真正拥护和支持,受治者也才会心服口服。①(1)①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00,45页。重庆市当年的“扫黑除恶”运动就值得总结。“打黑”行动曾被高度动员,甚至被上升为一种常态的社会治理方式时,原本单纯的执法司法活动日渐趋近于包含非司法活动的内容。单纯的执法司法活动所根据的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在专项斗争中的规范性和引导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在此情形下,“打黑”在某些方面突破法律的边界,就成为期望用结果的正当性论证过程合法性的司法模式。这种专项执法的结果一定程度上会限制法治权威树立的积极效应,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有可能导致社会治理模式的不稳定。②(2)② 参见邓学平:《警惕运动式执法偏离法治轨道》,《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5月1日第002版。“政策治国是我党治国的重要历史经验,过于强调依照政策办事,就难免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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