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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当事人相同要件研究
——民法典时代既判力扩张理论之探讨

2021-11-30陈晓彤

陈 晓 彤

一、引言

“重复”是指同样的事物再次出现,在民事诉讼法语境中,重复起诉指相同的起诉再次被实施。有限的公共资源及尽快解决纠纷从而恢复和平秩序的倾向,决定了司法制度对重复起诉的禁止性态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要求当事人对已有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案件寻求特殊的再审救济,不允许另诉。体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不仅有助于节省法院资源、保障法律关系的安定性,还有利于节约当事人的成本、防止重复诉讼带来的无尽烦扰。但若重复起诉范围的判断不恰当,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因此,界定重复起诉范围的标准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为重复起诉设置了三项构成要件,其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为主观要件,“诉讼标的相同”与“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为客观要件。

在前后诉当事人是否相同的理解与适用中,学理上借鉴自大陆法系的既判力扩张理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①(1)① 参见翁晓斌:《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研究》,《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张晓茹:《论民事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范围及扩张基础》,《河北法学》2012年第5期;张卫平:《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根据、例外与制度化》,《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万亿:《重复起诉规范要件再解释与裁判标准构造》,《人民司法》201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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