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及其思考
2021-11-30田臣邱冰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21年5期
田臣 邱冰
医患关系不和谐及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时事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是民事证据规则中责任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纠纷中,患方在侵权诉讼举证中尚处于劣势,为了倾斜保护患方,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要求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该规则的适用具有重要价值。2019年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将之前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条款删除。我国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经历了从一般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到无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再到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最后到废除举证责任倒置条款这样的发展历程[1]。这一重大举措对于患者、医疗机构以及我国法律体系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1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相关概述
1.1 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谁主张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谁就要对法律关系存在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反之亦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侵权纠纷中又分为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在过错归责原则案件中,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通常包括4个方面: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前存在的因果关系、过错责任;被告承担的举证行为仅需证明法定的减免责事由。按照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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