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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可版权性证成
——对创作高度标准的反思

2021-11-30张媛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创作

张媛媛

( 华东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

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认定在我国一直存在争议,即使在历时五年,再审最终认定涉案赛事节目构成作品的“新浪诉凤凰案”判决作出之后(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 京民再128 号民事判决书。,也没有平息这种定性之争。关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争议在于以连续画面为形式的表达独创性标准的把握究竟是有无还是高低,这实际上还涉及对2020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中视听作品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立法的哲学基础及具体规定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确立相对统一的标准。

一、体育赛事节目性质认定存在的争议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我国《著作权法》为连续画面提供了两种类型的保护,一种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电影及类电影作品”,也即2020 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2)2020 年修订通过的《著作权法》将之前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类型修改为了“视听作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 修正) 第三条第( 六) 项。,一种是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录像制品”。而如何区分二者,立法没有提供明确的标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电影及类电影作品的解释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 修订)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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