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权维持使用制度反思与完善
2021-11-30马丽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马丽萍
(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法学部,湖南 长沙410006)
商标权的维持使用制度在我国商标法上主要体现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将无法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造成标志资源的浪费,人为增加讼争。为此,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依据该项规定,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则可能被撤销,反之,商标使用则可以使商标权获得维持。产生商标不使用撤销的法律效果需满足如下要件:第一,有商标不使用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二,商标不使用的客观状态须持续达三年。第三,商标不使用缺乏正当理由。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权人并非毫无约束地享有支配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还负有商标使用的义务”[1]。即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的维持,以对商标进行实际使用为要件。
然而,如何认定商标不使用的客观状态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不仅如此,我国商标权维持使用制度也依然存在着一些漏洞和不足,主要表现为缺乏对商标使用意图的规定、缺少对恢复使用的限制性规定,这就可能为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主体所利用。有鉴于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商标权维持使用制度的作用,防止商标囤积现象的发生,本文拟从司法实践中对使用行为的认定出发,明确我国商标权维持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商标权维持使用的认定
商标权的维持使用在我国商标法上主要体现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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