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重构图书馆著作权”论证伪
——兼与周刚志、李秋容等同志商榷
2021-11-30詹启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图书馆
詹启智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河南 郑州450046)
一、引言
周刚志、王星星( 下称周王文) 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1]( 以下引证该文,不再另注) 和李秋容( 下称李文;周王文和李文合称两文) 著《大数据时代图书馆著作权例外制度的挑战与重构》[2]( 以下引证该文,不再另注) ,均是作者采用跨学科交叉研究方法取得的成果。其中,周王文是跨越文化和知识产权两个学科,李文是跨越管理、文化和知识产权三个学科对数字时代重构图书馆著作权( 新型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例外) 进行了研究,其积极的思考与探索精神是可贵的。
两文的内在逻辑在于,基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下称条例) 和《公共图书馆法》的冲突( 下称冲突论) ,需要重构图书馆著作权。冲突论是两文观点的基石。但经研究发现《公共图书馆法》与包括《著作权法》( 拙文研究以现行旧《著作权法》为依据,同时从体系上看,基于2020 年11 月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著作权法》对图书馆著作权的规定并无实质性变化,拙文结论在新《著作权法》语境下仍然是适用的) 在内的知识产权法规间并不存在冲突。研读两文,深感其作者均是在对《著作权》、《公共图书馆法》基本规则把握不够精准基础上试图在数字时代重构图书馆著作权的,其相关观点违背《著作权法》和《公共图书馆法》的基本法则和理论,或将图书馆著作权问题研究引入歧途。同时,基于周王文作者周先生系博导,该文乃学界翘楚之作,遂以笔者之思,回应学界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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