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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员公正性与当事人自决权的冲突之解决
——基于语境伦理学视角的探讨

2021-11-30郭高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郭高峰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46)

一、引言

随着《联合国关于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 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 于2019 年8 月7 日的签署和于2020 年9 月12 日的生效,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调解必将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主要方式之一,与国际诉讼和国际仲裁一起构成国际商事争端领域的三驾马车。因此,对于国际商事调解相关实践与理论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辅助型调解( Facilitative Mediation) 是目前国际商事调解实践中的主要潮流。目前一些商事调解较为发达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都是采取这种调解类型。《澳大利亚调解员准则》规定“调解程序的目的是使当事人决策最大化”[1]。该模式从伦理上要求调解员是一个不偏不倚的便利者和辅助者,其作用就是确保各当事方自主决定争议的内容和解决方案。辅助性调解模式既要求调解员保持公正性又要求充分尊重各当事方的自决权。然而这种伦理要求不仅存在着内在的冲突,而且在实践上也存在障碍。实践中,调解员不可能完全做到公平公正,并且大多时候争端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平等,不可能真正实现当事各方的自决权。因此,调解员尊重各当事方的自决权实际上异化为只尊重强势方的自决权。

上述国际商事调解伦理理论和调解实践之间的脱节不仅仅是调解员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职业痛点,甚至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整个调解职业的合法性和可信性的质疑。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另一种调解伦理——语境伦理学,来解决调解员公正性与当事人自决权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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