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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整体主义视域下野生动物保护的法理审视与制度完善

2021-11-30洋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人类价值生态

白 洋胡 锋

( 1.2.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255049)

2020 年2 月24 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 的修订纳入立法工作计划。《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 年正式颁布,其后分别于2004 年、2009 年、2016年和2018 年进行了四次修订。可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经过2016 年、2018 年两次修订后,无论是在立法理念层面还是制度内容层面,均取得了较大程度的进步[1]。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学界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思考逐步深化,尝试探究新的社会背景下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立法价值目标以及如何通过设置具体制度来适配新的立法目的等问题(1)楚道文提出应以保障环境健康权为立法目的,保护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平衡,参见楚道文:《环境健康的权利进阶与立法展开——兼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0 年第12 期。季立刚等以恩格斯自然观为研究视角,提出认识现代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应超越单向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追求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观和自然观,参见季立刚、徐瑜璐:《恩格斯自然观及其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启示》,《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年第2 期。于文轩提出应从生境保护、物种保护以及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三个维度来完善相关制度,参见于文轩: 《论野生动物保护法制的生态整体主义进路》,《东岳论丛》2021 年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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