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研究
2021-11-30赵子诚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规则
赵子诚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2021年1月,中央部委工作会发布“民生清单”,彰显出国家对公民住房问题的高度重视。住建部表示,在“十四五”开局之年,需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好城市住房的突出问题。而住房问题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一直被社会各界热议。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但从法条内容看,《民法典》尚未全面回应实践中的续期问题及相关争议。因此,在后民法典时代,如何合理解释《民法典》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相关规定,并予以细化、完善后应用于实践,使其民生保障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实践困囿
就立法层面而言,我国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进行完整、系统的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中。而后《物权法》的出台首次确立了自动续期规则,但何为“自动续期”法条本身并未给出明确解释[1]。《民法典》第359条在《物权法》第149条的基础上仅增加了一句:“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不仅未对“自动续期”作出细化解释,在具体的减免内容、缴费模式等问题上,更未予以回应[2]。《民法典》以“立法留白”的形式,再次将具体制度的设计留给未来。
立法的模糊性、零散性是导致实践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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